一、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妻离婚,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离婚后双方或一方未再婚且未收养子女,未再婚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一方亡故,现无配偶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三、因城市扩张或区划调整等原因,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区,其所辖区域内的居民只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四个条件,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过子女,子女及配偶均死亡,单身一方依法收养(1982年2月底以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间收养子女办理了司法公证,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五、1988年12月1日以后违反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定生育第一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六、1981年6月24日以后再生育的,虽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七、曾生育多孩且同时存活过,现无子女或只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不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八、1973年3月13日即原省革委会革办字[1973]19号文件下发后,再生育间隔违反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作为奖励扶助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