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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日期:2008-07-02]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  作者:admin [字体: ]
一、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必须办理国家统一格
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2、 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 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
4、 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 《婚育证明》办证机关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 申领程序: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提供下列材料:
1、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 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 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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