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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程序

[日期:2008-07-02]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  作者:admin [字体: ]
(一)、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相关病史资料。

(三)、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初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四)、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母子合影照片上和调查人栏目项内加盖公章,报送县区计生委。没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介绍信,说明情况,取得医院的配合,为患儿提供盖有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

(五)、县、区计生委负责审查申请鉴定资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负责将本县区收集的所有病残儿资料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上报市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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