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网站搜索
首 页
机构领导
机构设置
部门动态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党风廉政
业务公开
规划计划
计生技术服务
考核专题
妇幼保健
资料下载
讨论区
首页
→
业务公开
→
办事公开事项
背景:
阅读新闻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核查
[日期:2008-07-02]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 作者:admin
[字体:
大
中
小
]
1、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2、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0
顶一下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
admin
| 阅读:
次
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程序和结果反馈
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申报程序
相关新闻
Digg排行
0
生育证的申领
0
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申报程序
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核查
0
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
0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程序
0
病残儿医学鉴定
0
二孩生育证办理
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0
独生子女证的领取及待遇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