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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核查

[日期:2008-07-02]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  作者:admin [字体: ]

1、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2、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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